一、盘点范围
1、盘点范围包括票据、材料及固定资产等。
2、固定资产的盘点应根据“固定资产管理办法”执行,其余各项的盘点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。
二、人员及职责
为完成财物盘点工作,应设置盘点人、协点人及监点人。
1、盘点人由各中心办公室人员担任,负责本部门财物盘点的记录。
2、协点人由各中心指派人员担任,负责盘点时的物品搬运工作。
3、监点人由办公室(质监部)派人员担任,负责盘点监督。
三、准备工作
1、后勤管理处各中心的财物账册应于盘点前登账完毕。
2、盘点期间已收料而未办妥手续者,应分开记录。
3、各中心将应盘点的财物预先准备妥当,备妥盘点工具,并由办公室准备盘点表格。
四、盘点方式
盘点方式主要有三种:特定项目按学期抽点、不定期抽点和年终全面盘点。
1、特定项目按学期抽点----由办公室主办
(1)每学期抽点由办公室主办,并呈处长核准后办理。
(2)抽点日期及项目,以不预先通知为原则。
(3)抽点时办公室应会同被抽点部门共同办理。
(4)存货记录采用计算机控制的,应以收发存月报表为盘点依据,
(5)每学期抽点应填列“盘点统计表”及“盘存单”。
2、不定期自点------由各中心自己主办
(1)由各中心办公室视实际需要,随时指派人员抽点。
(2)抽点时各中心应会同办公室(质监部)共同办理。
(3)抽点程序与每月抽点相同,但“盘点统计表”及“盘存单”应复写一份,交抽点人员。
3、年度全面盘点-----办公室、各中心参与完成
(1)后勤管理处办公室应于呈报处长核准后,签发盘点通知,通知各中心做好盘点准备。盘点通知应包含盘点日期、人员配置及注意事项。
(2)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,应暂停收发料,盘点期间所需用料,应于盘点3 天前办理完毕。
(3)年度盘点原则上应采用全面盘点方式,如确因情况所限无法执行时,应报请处长批准后改变方式进行。
(4)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,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法,每项财物数量由双方确认后,再继续进行下一项,盘点后不得提出遗漏的异议。
(5)盘点时由各中心的协点人员盘点计数,盘点人依据实际盘点数祥实记录,监点人负责监督整个盘点过程。
(6)盘点时使用的“盘点统计表”一式两份,并于盘点工作进行时编列流水号码,由盘点人与监点人共同签注姓名、时间,如有更改,应经双方共同签字认可。
(7)各中心应依据盘点所得结存量,汇编“盘存单”一式两份,一份自存,一份送办公室(质监部)。
六、盘点报告
1、各中心应在每学期抽点、不定期自点、年度全面盘点后的7天内,上报盘点报告。
2、盘点报告的内容:针对本单位“盘存单”的盈亏项目撰写“盘点盈亏差异原因说明与对策”,中心主任签字后上报。
3、各中心的盘点报告一式两份,一份送办公室(质监部)备存。一份报主管领导审核。
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